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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公安局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基本编码 370209044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917A3370209044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7.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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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受理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受理案件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各车管所受理人员 菏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业务一科、二科、三科 科长、科员 各车管所 受理案件

    审查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9月公安部第123号令,2016年1月公安部第139号令修正)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展开】
  • 办结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送达当事人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9月公安部第123号令,2016年1月公安部第139号令修正)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各车管所受理人员 菏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业务一科、二科、三科 科长、科员 各车管所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送达当事人

    审查标准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各市车管所办理窗口
结果名称 各市车管所办理窗口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部门规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依据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2012年9月公安部第123号令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9月公安部第123号令,2016年1月公安部第139号令修正)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违法依据是什么?

【部委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9月公安部第123号令)第八十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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