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机动车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时,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同一车道变更,左侧车道的机动车未让右侧车道的机动车先行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各县区交警大队 |
基本编码 | 370209184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917A1370209184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3.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个人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3336061 |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3336001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各县区交警大队及高速各交警大队、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西北角交警违法处理窗口2号窗口 受理时间:各县区交警大队及高速各交警大队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菏泽市政务服务大厅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sqxs1}}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告知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场 属地交警大队民警 属地交警大队 民警 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大队 告知 审查标准
符合简易程序规定 -
调查取证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当场 属地交警大队民警 属地交警大队 民警 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大队 符合处罚条件 审查标准
符合处罚条件 -
决定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当场 属地交警大队民警 属地交警大队 民警 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大队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符合处罚条件 -
送达方式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行政法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8年11月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机动车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按照顺序依次行驶,并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第七十一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各县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提起行政复议
需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
指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