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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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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3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公安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
基本编码 370209195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917A2370209195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4.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省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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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发现违法行为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发现涉嫌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车辆 1个工作日 属地交警大队民警 属地交警大队 民警 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大队 确定是否违法及违法行为

    审查标准

    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 处罚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确定违法的,作出处罚决定 1个工作日 属地交警大队民警 属地交警大队 民警 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大队 作出处罚决定

    审查标准

    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
  • 送达方式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依据名称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06年9月通过,2014年5月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一)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各县区人民法院)
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西路1999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提出行政复议前

请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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