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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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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公安局 承办机构 各县区交警大队或高速各交警大队
基本编码 370309001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917A7370309001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8.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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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告知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适用情形 当场 属地交警大队民警 属地交警大队 民警 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大队 告知

    审查标准

    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 调查取证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听取交通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或交通违法行为人表示不再陈述和申辩后,拟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当场 属地交警大队民警 属地交警大队 民警 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大队 拟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审查标准

    符合法律规定
  • 决定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拟采取强制措施 当场 属地交警大队民警 属地交警大队 民警 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大队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

    审查标准

    执勤交警将违法车辆引导至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交通违法车辆停车场”停放。停车场当场填写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制的《交通违法车辆存车单》(一式两联),《存车单》 由停车场盖章、执勤民警签名或盖章。《存车单》凭证联交给执勤交警。 【展开】
  • 送达方式
       其他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结果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法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依据名称 《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第九十二条第一、二、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九十六条第一、二、三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各县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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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咨询电话多少

0530-333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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