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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违法信息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违法信息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3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公安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公安局网安部门
基本编码 370209308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917A3370209308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67.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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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制作法律文书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单位责任人员制作检查笔录等文书 1个工作日 李首翔 菏泽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民警 网安支队一大队 完成检查笔录等文书

    审查标准

    法律法规规定工作
  • 结案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1个工作日 李首翔 菏泽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民警 网安支队一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对违法事实处罚
  • 送达方式
       其他
行政执法检查笔录
结果名称 行政执法检查笔录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行政法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6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联系部门电话?

0530-333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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