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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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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次

    到现场次数

  • 3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公安局 承办机构 网安部门
基本编码 370209302001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917A3370209302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6.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否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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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制作法律文书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单位责任人员制作检查笔录等文书 1个工作日 李首翔 菏泽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民警 网安支队一大队 完成检查笔录等文书

    审查标准

    法律法规规定工作
  • 结案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1个工作日 李首翔 菏泽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民警 网安支队一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对违法事实处罚
  • 送达方式
       其他
行政执法检查笔录
结果名称 行政执法检查笔录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部门规章】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依据名称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00年3月公安部令第5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问题联系部门电话?

0530-333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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