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网安部门 |
基本编码 | 370209296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917A3370209296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7.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组织和个人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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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3332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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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3332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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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公安局八一东路567号四楼425房间(或者现场) 受理时间:夏季(5月-9月)工作日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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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制作法律文书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单位责任人员制作检查笔录等文书 1个工作日 李首翔 菏泽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民警 网安支队一大队 完成检查笔录等文书 审查标准
法律法规规定工作 -
结案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1个工作日 李首翔 菏泽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民警 网安支队一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对违法事实处罚 -
送达方式 其他
行政执法检查笔录 | |
结果名称 | 行政执法检查笔录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行政法规】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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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4年2月国务院第147号令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
【部门规章】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
依据名称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0年3月公安部令第5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第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第147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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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问题联系部门电话
0530-333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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