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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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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3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公安局 承办机构 网安部门
基本编码 370209296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917A3370209296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7.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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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制作法律文书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单位责任人员制作检查笔录等文书 1个工作日 李首翔 菏泽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民警 网安支队一大队 完成检查笔录等文书

    审查标准

    法律法规规定工作
  • 结案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1个工作日 李首翔 菏泽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民警 网安支队一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对违法事实处罚
  • 送达方式
       其他
行政执法检查笔录
结果名称 行政执法检查笔录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行政法规】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1994年2月国务院第147号令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部门规章】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依据名称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00年3月公安部令第5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第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第147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问题联系部门电话

0530-333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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