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各县区交警大队或高速各交警大队 |
基本编码 | 370309003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917A1370309003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2.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个人 | ||
程序类型 | 暂无 | 行政强制事项分类 | 强制措施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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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3336061 |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333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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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各县区交警大队或高速各交警大队 受理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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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告知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适用情形 当场 属地交警大队民警 属地交警大队 民警 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大队 告知 审查标准
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
调查取证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听取交通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或交通违法行为人表示不再陈述和申辩后,拟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当场 属地交警大队民警 属地交警大队 民警 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大队 拟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审查标准
符合法律规定 -
决定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拟采取强制措施 当场 属地交警大队民警 属地交警大队 民警 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大队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拖移、移动机动车 审查标准
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指派清障车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方停放 -
送达方式 其他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 |
结果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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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
【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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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各县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提出行政复议
需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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