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头部
山东省菏泽市
X
对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行为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行为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公安局 承办机构 各县区交警大队
基本编码 370209202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917A1370209202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8.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国家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sqxs1}}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告知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1个工作日 属地交警大队民警 属地交警大队 民警 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大队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审查标准

    符合法律规定
  • 调查取证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属地交警大队民警 属地交警大队 民警 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大队 提出处理意见

    审查标准

    符合法律规定
  • 决定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属地交警大队民警 属地交警大队 民警 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符合法律规定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各车管所办理窗口
结果名称 各车管所办理窗口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部门规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依据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2016年1月公安部令第139号发布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1月公安部令第139号发布)第八十八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法规】 《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部门规章】 《机动车登记规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依据名称 《机动车登记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2008年5月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2012年9月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2012年9月修正)第五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 0530-5127120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各县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行政复议时需提供材料

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

指南分享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