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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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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1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公安局 承办机构 各县区交警大队
基本编码 370209179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917A7370209179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8.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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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受理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案件受理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 属地交警大队民警 属地交警大队 民警 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大队 案件受理

    审查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展开】
  • 办结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 属地交警大队民警 属地交警大队 民警 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展开】
  • 送达方式
       其他
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 0530-5127120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各县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行政复议时需要提供材料

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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