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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切换简洁版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3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公安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公安局
基本编码 370209253002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917A73702092530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2.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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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处罚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行政处罚 发现即办理 程军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治安支队一大队科员 治安支队一大队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审查标准

    (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展开】
  • 受案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制作受案登记表表和受案回执 一个工作日 程军 菏泽市公安局 四级警长 治安支队 受案登记表

    审查标准

    散步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 调查取证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 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程军 菏泽市公安局 四级警长 治安支队 根据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审查标准

    散步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 结案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程军 菏泽市公安局 四级警长 治安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散步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 送达方式
       其他
行政处罚结果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结果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治安管理处罚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 问题适用情形?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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