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公安局 |
基本编码 | 370209253002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917A7370209253002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2.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行政拘留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个人或组织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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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3332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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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5667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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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公安局八一东路567号三楼309室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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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处罚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行政处罚 发现即办理 程军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治安支队一大队科员 治安支队一大队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审查标准
(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展开】 -
受案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制作受案登记表表和受案回执 一个工作日 程军 菏泽市公安局 四级警长 治安支队 受案登记表 审查标准
散步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
调查取证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 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程军 菏泽市公安局 四级警长 治安支队 根据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审查标准
散步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
结案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程军 菏泽市公安局 四级警长 治安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散步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
送达方式 其他
行政处罚结果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结果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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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治安管理处罚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 问题适用情形?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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