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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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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1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公安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一大队
基本编码 37300900300101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917A3373009003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版本 12440.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通办范围 暂无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联系人 李首翔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0-3332228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公安专区26-32号窗口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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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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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依据 备注
(一)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 【展开】

表格类;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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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根据要求标准填写

必要

资料详实,填写规范
  • 提交材料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提交材料,核实真伪 3 李首翔 接收

    审查标准

    材料真实、填写规范
  • 审批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材料合格,审批通过 12 李首翔 审批通过

    审查标准

    材料真实,填写规范
互联网国际联网备案
结果名称 互联网国际联网备案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公安部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公安部第33号令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行政法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依据名称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公安部第33号令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行政法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公安部
依据名称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公安部令第3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审批部门是公安局的哪一级?

设区县的地市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进行审批

2、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哪些安全保护职责?

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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