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农业农村局 | ||
事项名称: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20001 | ||
实施层级: | 市级 | ||
实施权限: | |||
执法职责: | 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22年10月修订,2023年3月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将畜禽养殖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畜禽养殖户的防疫条件、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2011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 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n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者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网上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者、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重新提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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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权限: | 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22年10月修订,2023年3月实施)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行为。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2011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 , 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 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 (一)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发给畜禽养殖代码的;\n (二)对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收取费用的;\n (三)不履行检查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n(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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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责任事项: |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