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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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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备案 切换简洁版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备案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7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 渔业管理科
基本编码 37302000100101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398x53373020001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版本 12426.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通办范围 暂无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联系人 曹文广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0-5127013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10号窗口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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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依据 备注
(一)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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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省农业农村厅

非必要

内容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购买、利用活动。
  • 【展开】
    • 办结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根据办理意见,进行备案或不予备案 1 曹文广 备案、不予备案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 审核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提出办理意见 5 曹文广 办理意见

      审查标准

      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
    • 受理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1 曹文广 受理、不予受理、补正补齐

      审查标准

      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
    备案意见
    结果名称 备案意见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口和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负责的国家重点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对审批机关另有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利用特许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特许申请的审核。 第六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以按规定领取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以下简称《猎捕证》)、《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以下简称《人工繁育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利用证》)。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购买、利用活动。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口和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负责的国家重点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对审批机关另有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利用特许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特许申请的审核。 第六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以按规定领取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以下简称《猎捕证》)、《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以下简称《人工繁育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利用证》)。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购买、利用活动。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口和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负责的国家重点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对审批机关另有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利用特许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特许申请的审核。 第六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以按规定领取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以下简称《猎捕证》)、《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以下简称《人工繁育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利用证》)。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购买、利用活动。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什么情况下需要备案?

    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购买、利用活动。

    2、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1.出售、购买、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2.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3.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3、是否收费?

    不收费。

    4、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可以,带好双方的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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