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农业农村局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第一、二、三、四、五支队 |
基本编码 | 370220559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398x52370220559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2.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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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1-82986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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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1-686593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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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第一支队:青岛市黄岛区富春江路275号;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第二支队:荣成市石岛新城区双山东路585号;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第三支队: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72号;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第四支队:寿光市圣城东街789号;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第五支队烟台巿莱山区迎春大街163号天和大厦16楼。 受理时间:工作日08:30-12:00 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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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根据检查发现、举报投诉、上级批办、相关部门移送等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发现确有违法行为发生嫌疑的,由承办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5个工作日 随机安排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第一、二、三、四、五支队 科级 渔政科 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逐级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审查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调查取证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办案人员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对现场进行勘验并收集相关证据 20个工作日 随机安排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第一、二、三、四、五支队 科级 渔政科 完成《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等 审查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案件处理审批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办案人员对收集的证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确定违法的性质和法律适用,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10个工作日 随机安排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第一、二、三、四、五支队 科级 渔政科 完成《案件处理意见书》 审查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告知(听证)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在做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告知为3个工作日(听证为18个工作日) 随机安排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第一、二、三、四、五支队 科级 渔政科 完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 审查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5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依据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送达回证》 10个工作日 随机安排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第一、二、三、四、五支队 科级 渔政科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审查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监督执行 6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渔业主管部门应依法采取各种方式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的,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催告到期后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个工作日 随机安排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第一、二、三、四、五支队 科级 渔政科 依法采取各种方式督促当事人履行 审查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结案 7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符合结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请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后予以结案 3个工作日 随机安排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第一、二、三、四、五支队 科级 渔政科 完成《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审查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归档 8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办案人员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3个工作日 随机安排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第一、二、三、四、五支队 科级 渔政科 制作完成案卷并按照 审查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完成行政处罚,案卷归档完毕 | |
结果名称 | 完成行政处罚,案卷归档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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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法律】 《渔业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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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渔业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第一款“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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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
电话 | 0531-82621687、010-59193366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
电话 | 0531-81691000 |
暂无中介服务
1、我的行为会受到何种处罚?
我们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根据你违法违规的事实和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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