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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行政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未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行政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9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基本编码 370220176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398x57370220176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版本 4.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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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调查、决定、告知、送达、执行、结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未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行政处罚 60个工作日 随机安排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队员 执法三大队 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

    审查标准

    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
处罚决定
结果名称 处罚决定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06年9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牡丹区昆明路与八一西路交叉路向西50米路北
电话 0530-5622415

暂无中介服务

1、如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向当地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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