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农业农村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农业农村局 |
基本编码 | 370220193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398x53370220193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9.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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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526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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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5506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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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中华西路君临国际恒翼大厦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冬季:14:00-17:30;夏季:14:3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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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调查、决定、告知、送达、执行、结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蚕种)品种、配套系等行为的处罚 60个工作日 随机安排^随机安排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队员^队员 执法一大队^执法二大队 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 审查标准
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法律】 《畜牧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畜牧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项: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部门规章】 《蚕种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
依据名称 | 《蚕种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6年6月农业部令第6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禁止销售下列蚕种:(一)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二)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牡丹区昆明路与八一西路交叉路向西50米路北 |
电话 | 0530-5622415 |
暂无中介服务
1、如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向当地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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