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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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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次
到现场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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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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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基本编码 | 372036031004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6208583372036031004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医疗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12423.0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特别程序时限 | 暂无 | 特别程序种类 | 暂无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公示 | 是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李素美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195256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2009号生育保险科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受理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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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社保公积金专区8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0-5195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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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社保公积金专区8号窗口 窗口名称:医保服务窗口 窗口编号:8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
(一) | 出院记录(诊断材料)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符合条件的参保女职工 |
|
||||
(二) | 提供符合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业务个人承诺书1份 【展开】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5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符合条件的参保女职工 |
|
-
1.参保单位或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办材料;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结算、拨付。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拨付 10 李素美 拨付 审查标准
是否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女职工 -
拨付 | |
结果名称 | 拨付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行政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行政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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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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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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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牡丹区昆明路与八一路交叉口西北角 |
电话 | 0530-5635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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