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基本编码 | 372036027003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6208583372036027003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医疗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12416.0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特别程序时限 | 暂无 | 特别程序种类 | 暂无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公示 | 是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古越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160159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社保公积金专区8号窗口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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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社保公积金专区8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0-5160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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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2009号菏泽市医保服务大厅二楼 投诉电话:0530-5707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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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社保公积金专区8号窗口 窗口名称:医保服务窗口 窗口编号:8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次年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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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办结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将审核结果反馈,业务办结 0 古越 反馈办理结果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合规 -
受理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提交至经办机构由工作人员审核 0 古越 反馈办理结果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合规 -
申请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单位提交申报材料至经办机构或通过单位网办系统申报 0 古越 审核通过 审查标准
申报内容真实、有效、合规 -
符合办理条件 | |
结果名称 | 符合办理条件 |
---|---|
结果文书类型 | 无 |
结果样本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牡丹区昆明路与八一路交叉口西北角 |
电话 | 0530-5635900 |
暂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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