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基本编码 | 372036027002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6208583372036027002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医疗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12418.0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特别程序时限 | 暂无 | 特别程序种类 | 暂无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公示 | 是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郑丽丽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610001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社保公积金专区8号窗口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受理条件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社保公积金专区8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0-5610001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社保公积金专区8号窗口 窗口名称:医保服务窗口 窗口编号:8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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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
(一) | 有效身份证件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必要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
||||
(二)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展开】 |
表格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可以通过网上下载或现场申领,填写完整后单位签字盖章。 【展开】 |
必要 |
内容真实有效合规 |
-
办结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核通过后,反馈办理结果。 0 郑丽丽 反馈办理结果 审查标准
材料真实、有效、合规 -
受理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相应材料及数据。 0 郑丽丽 反馈办理结果 审查标准
材料真实、有效、合规 -
申请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参保人通过网办或现场提交材料申请参保。 0 郑丽丽 反馈办理结果 审查标准
材料真实、有效、合规 -
反馈办理结果 | |
结果名称 | 反馈办理结果 |
---|---|
结果文书类型 | 无 |
结果样本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牡丹区昆明路与八一路交叉口西北角 |
电话 | 0530-5635900 |
暂无中介服务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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