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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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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菏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事项名称: 医学诊断证明办理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事项编码: 3700002023071
实施层级: 市级
实施权限: 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
执法职责:

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

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修改)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卫生部关于印发<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62号)

第十二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的卫生监督方法:(三)查阅学生晨检记录、因病缺勤登记、病愈返校证明、疑似传染病病例及病因排查登记、学生健康体检和教师常规体检记录、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记录、校内公共活动区域及物品定期清洗消毒记录等资料;……”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2017版)

》(国卫办疾控发〔2017〕22号)“(四)休复学管理2.患者经过规范治疗,病情好转,根据下列条件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可开具复学诊断证明,建议复学,并注明后续治疗管理措施和要求。学校凭复学诊断证明为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并督促学生落实后续治疗管理措施。”


执法权限:

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对应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提供公共服务。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机构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提供公共服务。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机构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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