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基本编码 | 37202306300102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625923372023063001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事项版本 | 12405.0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特别程序时限 | 暂无 | 特别程序种类 | 暂无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公示 | 是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孙高辉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381333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 ||
网办深度 | 材料预审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 ||
受理条件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0-5626157:0530-5168650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吐槽找茬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窗口名称::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01-106号窗口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
(一) | 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 |
2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出具 |
必要 |
暂无 | 已办理出生登记的,只换发正页。 【展开】 | ||||
(二) | 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父母领取) 【展开】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辖区医疗机构申领 |
必要 |
暂无 | |||||
(三) | 亲子鉴定声明 |
文本类; |
纸质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法定机构产生 |
必要 |
暂无 | ||||||
(四) |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表 |
表格类; |
纸质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其他 |
表格样式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发,申请人需到辖区医疗机构申领 【展开】 |
必要 |
暂无 | |||||
(五) | 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展开】 |
文本类; |
纸质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暂无 | |||||
(六) | 新生儿母亲授权委托书(非母亲领取) 【展开】 |
文本类; |
纸质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其他 |
样表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发,申请 人需到辖区医疗机构申领 【展开】 |
必要 |
暂无 |

-
审核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核相关材料 0 马桂峰 审核完毕 审查标准
符合审核条件 -
受理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收取并审核办理人申请材料 0 马桂峰 确定是否受理 审查标准
办理事项是否符合鲁卫发【2019]10号文政策规定,材料是否齐全。 -
办结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出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证明材料 0 马桂峰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审查标准
办理事项是否符合鲁卫发【2019]10号文政策规定,材料是否齐全。 -
出生医学证明 | |
结果名称 | 出生医学证明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鲁卫发〔2019〕1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遵照本办法要求,依法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分别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委托省妇幼保健院承担全省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各级出生医学证明具体管理与监督。可书面委托同级相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职责,并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受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履行职责,设专职人员,做好相关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为签发机构。管理机构(含受委托承担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的机构,下同)、签发机构要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等制度,由专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印章管理,加强宣传工作,将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进行宣教,指导产妇及家属做好新生儿姓名等准备,主动及时申领证件,同时受理群众咨询,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鲁卫妇幼字〔2024〕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及申领等行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分别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并经审核登记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为签发机构。签发机构应当遵照本办法要求,依法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五条 ?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监督,书面委托省妇幼保健院承担全省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具体管理与监督,可书面委托同级相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职责,并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受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履行职责,设专职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理机构(含受委托承担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的机构,下同)、签发机构要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等制度。严格落实证章分开要求,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应由专人分别管理,严格签发流程,落实相关人员职责,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卫办妇幼发〔2023〕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第2号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
---|---|
地址 | |
电话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
---|---|
地址 | |
电话 |
暂无中介服务
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可以线上办理吗?
不可以。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只能在原签发机构线下办理。
2、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如何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为属地化管理,符合换发情形的联系原签发机构办理即可。
指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