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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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基本编码 | 370323009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625923370323009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8.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 | ||
程序类型 | 暂无 | 行政强制事项分类 | 强制措施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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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16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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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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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受理时间:全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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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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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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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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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实施临时隔离 根据实际情况 轩倩倩 市卫生健康委 科长 疾控科 隔离到位 审查标准
隔离到位 -
无 | |
结果名称 | 无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行政法规】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采取下列临时措施:(一)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三)封锁已经污染或者可能污染的区域,采取禁止向外排放污物等卫生处理措施;(四)在指定的停靠点将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跟踪观察的旅客名单,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五)对承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交通工具和可能被污染的环境实施卫生处理。交通工具停靠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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