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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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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计划生育药具管理行为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计划生育药具管理行为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9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办机构 菏泽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基本编码 370223081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625923370223081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版本 7.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同级委托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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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受理、立案、调查、合议、事先告知、下达处罚决定。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立案;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作出处罚决定。 吕邵润 菏泽市卫生健康执法支队 科长 医政监督科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现场检查
  •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部门规章】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制定机关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名称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号令(文号) 2006年7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1.【部委规章】《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7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挤占、截留、挪用、贪污药具专项经费的;(二)收受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回扣、贿赂的;(三)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的;(四)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计划生育药具变质、损毁、过期、积压、浪费的;(五)虚报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和统计报表,套取计划生育药具和经费的;(六)为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东南角0530-5127120
电话 0530-5427120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是否需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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