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基本编码 | 3702230800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625923370223080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9.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同级委托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自然人、法人或组织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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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16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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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5335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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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西安路888号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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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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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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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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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受理、立案、调查、合议、事先告知、下达处罚决定。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立案;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作出处罚决定。 吕邵润 菏泽市卫生健康执法支队 科长 医政监督科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现场检查 -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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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法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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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1年12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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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2号(2002年9月通过, 2016年1月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 2016年1月修改)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二)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东南角0530-5127120 |
电话 | 0530-5427120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是否需要处罚?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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