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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9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办机构 菏泽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基本编码 370223070008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625923370223070008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版本 11.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同级委托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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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对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立案1日、下达决定书30日内 李谦 医政科 科员 医政科 网站公示

    审查标准

    立案、执法过程、下达决定书等程序
  •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部门规章】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名称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13年10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东南角
电话 0530-5127120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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