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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次

    到现场次数

  • 9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办机构 菏泽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基本编码 370223034011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62592337022303401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版本 9.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同级委托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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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受理、立案、调查、合议、事先告知、下达处罚决定。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立案;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作出处罚决定。 吕邵润 菏泽市卫生健康执法支队 科长 医政监督科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现场检查
  •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行政法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部门规章】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卫生部
依据名称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二条:“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向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严重予以处罚,并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一)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并不及时上报的;(二)12个月内2次发生《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三)同时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3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四)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五)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后果的。”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东南角0530-5127120
电话 0530-5427120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是否需要处罚?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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