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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买卖配子、合子、胚胎行为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买卖配子、合子、胚胎行为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次

    到现场次数

  • 9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办机构 菏泽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基本编码 370223026001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625927370223026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版本 3.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同级委托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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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受理、立案、调查、合议、事先告知、下达处罚决定。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立案;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作出处罚决定。 吕邵润 菏泽市卫生健康执法支队 科长 医政监督科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现场检查
  •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部门规章】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卫生部
依据名称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01年2月卫生部令第1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二)实施代孕技术的;(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东南角0530-5127120
电话 0530-5427120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是否需要处罚?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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