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基本编码 | 370204007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27163370204007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4.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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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310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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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5310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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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1009号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大楼221-1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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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1.立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的、办公室接收的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违法线索、案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7个工作日 闫静远、丁秀芬 环资科、节能监察支队 干部 环资科、节能监察支队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审查标准
有明确违法嫌疑人和违法事实,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属于省发展改革委管辖的 -
2.调查取证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无 闫静远、丁秀芬 环资科、节能监察支队 干部 环资科、节能监察支队 案件调查终结后,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以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 审查标准
对所办案件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清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拟处理意见合法、适当;处罚裁量合理、公正;办案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
3.法制审核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拟给予较重处罚以及重大、负责案件进行法制审核 5个工作日 宿广升 政策法规科 科长 政策法规科 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审查标准
管辖权;违法主体认定准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依据准确;拟处理意见合法、适当;处罚裁量合理、公正;办案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
4.行政处罚告知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权利 无 闫静远、丁秀芬 环资科、节能监察支队 干部 环资科、节能监察支队 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出具听证告知书 审查标准
无 -
5.陈述、申辩和听证 5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组织听取;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要求听证的,30日内组织听证 闫静远、丁秀芬 环资科、节能监察支队 干部 环资科、节能监察支队 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审查标准
做出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听证 -
6.处罚决定 6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根据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无 闫静远、丁秀芬 环资科、节能监察支队 干部 环资科、节能监察支队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属于我委管辖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 -
7.送达 7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送达当事人 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 闫静远、丁秀芬 环资科、节能监察支队 干部 环资科、节能监察支队 送达回证 审查标准
无 -
8.执行 8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作出罚款处罚的,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制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 张姝聪、丁秀芬 环资科、节能监察支队 干部 环资科、节能监察支队 出具结案审查表 审查标准
无 -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部门规章】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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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6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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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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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对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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