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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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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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能源) |
基本编码 | 370260007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27167370260007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7.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罚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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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589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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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5310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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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1009号市政府大楼三楼317室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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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立案 七天 丁秀芬 菏泽市发展改革委 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审查标准
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的、办公室接收的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违法线索、案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
调查取证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调查取证 7天 丁秀芬 菏泽市发展改革委 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综合执法支队 案件调查终结后,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以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 审查标准
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行政处罚告知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行政处罚告知 7天 丁秀芬 菏泽市发展改革委 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综合执法支队 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出具听证告知书 审查标准
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权利 -
处罚决定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处罚决定 7天 丁秀芬 菏泽市发展改革委 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综合执法支队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根据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
送达 5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送达 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 丁秀芬 菏泽市发展改革委 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 综合执法支队 送达回证 审查标准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送达当事人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
下达《行政处罚书》 | |
结果名称 | 下达《行政处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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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0年11月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堆积的物品以及种植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拆除、清理或者砍伐。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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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处罚实施层级及权限
省级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相关处罚。市级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处罚。县级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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