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司法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 |
| 基本编码 | 370212009002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378H3370212009002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事项版本 | 10.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公证员 |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 受理条件 |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383322 |
||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5383358 |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
{{sqxs1}}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符合立违法违规立案标准的,予以立案 法定时限 韩春慧 菏泽市司法局 科长 公证管理科 立案告知 审查标准
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司法局管理范围 -
调查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法定时限 韩春慧 菏泽市司法局 科长 公证管理科 登记保存 审查标准
证据固定、事实清晰 -
决定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作出处理决定 7个工作日 韩春慧 菏泽市司法局 科长 公证管理科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 审查标准
调查终结、违法违规事实清晰、符合相关行政处罚情形 -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 结果样本 | |
| 【法律】 公证法 |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公证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部门规章】 公证程序规则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
| 依据名称 | 公证程序规则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6年5月司法部令第103号发布 2020年10月司法部令第145号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有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本规则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对违法执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分级负责的意见 |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司法厅 |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对违法执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分级负责的意见 |
| 发布号令(文号) | 鲁司〔2022〕1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公证员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由省司法厅实施,其他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
| 【部门规章】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
| 依据名称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6年3月司法部令第102号发布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公证员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证员有依法应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情形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
是否收费:否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 电话 | 0530-5127118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山东省对违法执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如何进行分级负责?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由省司法厅实施。
指南分享
{{isscflag?'已收藏':'加入收藏'}}
办事指南打印
手机查看
指南分享

鲁公网安备:37172902371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