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司法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基本编码 | 370612001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378H3370612001000 |
行政相对人 | 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381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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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5383329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受理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接受市场监管局派发的检查任务 10个工作日 高艳 菏泽市司法局 科长 律师工作科 受理 审查标准
法定标准 -
建立并下派任务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根据市场监管局要求建立计划和任务,然后下派各县区 10个工作日 高艳 菏泽市司法局 科长 律师工作科 建立任务 审查标准
法定标准 -
监督管理 | |
结果名称 | 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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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部门规章】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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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司法部令14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六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六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三)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
【部门规章】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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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司法部令第13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五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评估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和总体执业水平,制定律师队伍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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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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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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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检查开展的频次
每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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