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司法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
基本编码 | 370212001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378H3370212001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5.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产停业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律师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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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383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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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5381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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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 菏泽市司法局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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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受理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案件受理审核 3个工作日 张思领 菏泽市司法局 科员 律师工作科 受理、不予受理 审查标准
第十九条 投诉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 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事项; (三)有被投诉人违法违规证据材料; (四)与律师执业有关或者属于其他依法应当由司法行政机 关、律师协会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在本机关管辖范围内。 【展开】 -
审查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查 5个工作日 高艳 菏泽市司法局 科长 律师工作科 转县区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委托市律师协会调查、依职权直接调查处理 审查标准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对投诉材料 及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投诉人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 被投诉人属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 政机关管理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五日内转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被投诉人属于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省人民政 府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省律师协会调查或者依职权直接调查处 理。 (二)投诉人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 被投诉人属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初 次受理的投诉案件可以由市律师协会调查办理。被投诉人属于县 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 关可以直接转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或者由市律师协 会商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经调查,办理部门认为应 当予以行业处分的,交由市律师协会调查处理;应当予以行政处 罚的,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三)投诉人向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进行调查,调查认 为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 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认为应当给予行业处分的,报上级 司法行政机关转律师协会处理。 (四)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投诉案件情节严重、情况紧急 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可以宜接办理或者督办。 【展开】 -
立案与调查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立案应当由司法行 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司法行政机关分管负责 人审批。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成立调查组或者调查委员会。 调查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负责主持。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 40个工作日 孟光明 菏泽市司法局 副科长 律师工作科 立案、不予立案、调查终结 审查标准
立案应当由司法行 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司法行政机关分管负责 人审批。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成立调查组或者调查委员会。 调查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负责主持。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 【展开】 -
决定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作出处理决定 3个工作日 孟光明 菏泽市司法局 副科长 律师工作科 警告、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执业证 审查标准
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作出如下处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被调查对象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或者投诉事项缺乏 事实根据的,作出投诉不成立的处理决定,同时做好投诉人的解 释工作; (二)被调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应给予 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或者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 限期整改; (三)被调查对象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 行政处罚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 程序实施处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调查结束五日 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报设 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向市律师协会提出行业处分建议; 被调查对象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规定期限的,应当采取 谈话提醒、责令整改等方式进行批评教育,并加强监督检查; (四)被调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诉人造成经济损 失,投诉人要求赔偿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可以组织调 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法律服务合同争议,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五)案件属于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费争议的,司 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在调解的同时,可以建议投诉人向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或者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六)被调查对象不配合调查,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拒绝提 供有关材料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 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七)对应予行政处罚的投诉案件,投诉人提出不再追究被 投诉人责任或者书面撤回投诉,且被投诉人已主动消除或者减轻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八)被调查对象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司法机关 处理。 【展开】 -
听证 5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听证 5个工作日 高艳 菏泽市司法局 科长 律师工作科 听证 审查标准
听证 -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 |
结果名称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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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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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
【部门规章】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
依据名称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2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处罚的,由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由许可该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第三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协助进行调查。”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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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东南角 |
电话 | 0530-5127120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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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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