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商务局 |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基本编码 | 370221557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01XB2370221557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6.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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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6220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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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622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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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商务局曹州路699号116办公室 受理时间: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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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接受问题线索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通过主动发现、接到举报或其他部门反映等渠道发现问题线索 7个工作日 相关执法人员 市商务局 科长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发起调查 审查标准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 -
发起调查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开始进行调查 7个工作日 相关执法人员 市商务局 科长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调查完毕 审查标准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 -
作出处罚决定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按照流程作出处罚决定 7个工作日 相关执法人员 市商务局 科长 运行科 进行行政处罚 审查标准
行政处罚法 -
告知及公告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向行政相对人告知处罚内容,向社会进行公告 7个工作日 相关执法人员 市商务局 科长 运行科 公告处罚信息 审查标准
行政处罚法 -
执行处罚决定 5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按照程序执行处罚决定 7个工作日 执法人员 市商务局 科长 市场运行科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审查标准
行政处罚法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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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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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19〕1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第(三)项:“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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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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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行政处罚层级
省级、市级、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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