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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6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商务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商务局
基本编码 370221072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01XB7370221072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7.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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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受理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7个工作日 武卿 商贸流通科 科长 310办公室 办结

    审查标准

    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行政法规】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国令第71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第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中山路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个人可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

不可以。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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