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商务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商务局 |
基本编码 | 370221072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01XB7370221072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7.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个人和惬意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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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6222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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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6222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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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开发区丹阳街道曹州路699号市商务局商贸流通科310 受理时间: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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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受理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7个工作日 武卿 商贸流通科 科长 310办公室 办结 审查标准
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行政法规】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71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第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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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中山路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个人可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
不可以。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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