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比例不符合规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条件;未按规定提取相应准备金;自有资金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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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比例不符合规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条件;未按规定提取相应准备金;自有资金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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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菏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科 |
基本编码 | 370257008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334362810H7370257008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9.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融资担保公司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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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与永昌路交叉口中达地产大厦19楼地方金融监管科 咨询电话:0530-5380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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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与永昌路交叉口中达地产大厦19楼地方金融监管科 投诉电话:0530-5380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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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与永昌路交叉口中达地产大厦19楼地方金融监管科 受理时间:工作日,(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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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无 李洪光 菏泽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主任科员 地方金融监管科 立案 审查标准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调查取证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无 李洪光 菏泽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主任科员 地方金融监管科 取证结果 审查标准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无 李洪光 菏泽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主任科员 地方金融监管科 处罚或不予处罚 审查标准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结案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行政处罚结案表 无 李洪光 菏泽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主任科员 地方金融监管科 结案完毕 审查标准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行政法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68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条件;(三)未按规定提取相应准备金;(四)自有资金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鲁金监发〔2020〕1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五条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含省外融资担保公司驻鲁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负责省内融资担保公司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负责指导所辖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负责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工作机制;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在本地区登记注册的融资担保公司法人机构和融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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