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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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菏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科 |
基本编码 | 370257023005 | 实施编码 | 11371700334362810H7370257023005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9.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经中国银保监会公布具有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的省属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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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与永昌路交叉口中达地产大厦19楼地方金融监管科 咨询电话:0530-5380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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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与永昌路交叉口中达地产大厦19楼地方金融监管科 投诉电话:0530-5380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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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与永昌路交叉口中达地产大厦19楼地方金融监管科 受理时间:工作日,(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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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无 李洪光 菏泽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主任科员 地方金融监管科 立案 审查标准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
调查取证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无 李洪光 菏泽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主任科员 地方金融监管科 取证结果 审查标准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
行政处罚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无 李洪光 菏泽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主任科员 地方金融监管科 处罚或不予处罚 审查标准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
结案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行政处罚结案表 无 李洪光 菏泽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主任科员 地方金融监管科 结案完毕 审查标准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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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五条:“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予以通报。” |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 |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 |
发布号令(文号) | 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各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应履行主体监管责任,督促其授权或批准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监管规则。银监会会同财政部也将加强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健康发展。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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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鲁金办字〔2016〕15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二条:“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执行处罚。”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什么是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由省政府批准设立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公布具有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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