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承办机构 | 技改科 |
基本编码 | 370707024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3074K3370707024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2414.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刘奕斐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310754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是否公示 | 是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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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0-5310754 0530-5168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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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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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窗口名称:政务服务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01-106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
(一) | 可行性报告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2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此项目可行性报告 |
必要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
||||
(二) | 项目备案回执或核准通知书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2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行政审批部门获取 |
必要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
||||
(三) | 项目进口设备及技术清单 |
表格类; |
纸质、电子 |
4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访问“山东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shandong.gov.cn/”,首页--法人服务--按部门查询--选择“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查询出工信厅下所有的事项;按名称直接搜索该事项,点击申报;进入后填报再点击“上传附件”按钮找到该材料模板下载。 【展开】 |
必要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
||||
(四) | 设备采购合同 |
表格类; |
纸质、电子 |
2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此项目的设备采购合同 |
必要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
||||
(五) | 中标通知书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2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此项目中标通知书 |
必要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
||||
(六) | 招标委托协议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2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此项目招标委托所写协议 |
必要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
||||
(七) | 营业执照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电子 |
2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当地行政审批局提供 |
必要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
||||
(八) | 真实性承诺书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2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访问“山东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shandong.gov.cn/”,首页--法人服务--按部门查询--选择“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查询出工信厅下所有的事项;按名称直接搜索该事项,点击申报;进入后填报再点击“上传附件”按钮找到该材料模板下载。 【展开】 |
必要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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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技术改造项目引进设备清单 |
表格类; |
纸质、电子 |
3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访问“山东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shandong.gov.cn/”,首页--法人服务--按部门查询--选择“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查询出工信厅下所有的事项;按名称直接搜索该事项,点击申报;进入后填报再点击“上传附件”按钮找到该材料模板下载。 【展开】 |
必要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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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技术改造项目采用国产设备清单 【展开】 |
表格类; |
纸质、电子 |
2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访问“山东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shandong.gov.cn/”,首页--法人服务--按部门查询--选择“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查询出工信厅下所有的事项;按名称直接搜索该事项,点击申报;进入后填报再点击“上传附件”按钮找到该材料模板下载。 【展开】 |
必要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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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核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充有关材料。 0.5 刘奕斐 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申报单位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报材料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免税政策要求,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审查标准
日 1、免税申请表2份;2、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原件2套;3、项目进口设备及技术清单4份;4、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5、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投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份,以及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2份,均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6、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展开】 -
初审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申报材料审查。如有必要,评估、专家评议和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0.5 刘奕斐 审查通过,进入复审环节。对不符合国家免税政策的,作出不予确认的决定。 审查标准
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改委令2013年第21号)中鼓励类内资项目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资项目。如有必要,采取评估、专家评议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进一步审查,评估、专家评议和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展开】 -
复审及决定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制作项目确认文件或不予确认的说明。 1 刘奕斐 予以确认并制作确认文件,或不予确认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审查标准
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改委令2013年第21号)中鼓励类内资项目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资项目。如有必要,采取评估、专家评议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进一步审查,评估、专家评议和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展开】 -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 |
结果名称 |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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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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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发改规划〔2003〕第90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六、其他 (一)本通知所指限额以上内资项目,是指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有关政策规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内资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内资项目。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和有关文件要求,所有限额以上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违规出具限额以上项目免税确认书。 (三)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限额以下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办理工作,由具有出具限额以下投资项目免税确认书资格的各单位参照本通知制定管理办法。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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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1997〕3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 (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录1)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附录2)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应按项目投资性质,将确认书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对违反规定审批的单位,要严肃处理。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1997〕3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 (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录1)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附录2)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应按项目投资性质,将确认书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对违反规定审批的单位,要严肃处理。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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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关于项目确认书出具依据 对实行审批、核准、备案制的项目,出具确认书时,要分别审核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其他要审核的材料仍按900号文规定执行。 二、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权限 (一)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仍按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划分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责。即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三、其他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层层下放和违规出具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尤其是拆分项目、随意扩大鼓励条目的解释范围等。 …… (三)关于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其他要求,仍按900号文规定执行。 (四)对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出台前审批的项目仍按900号文规定执行。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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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关于项目确认书出具依据 对实行审批、核准、备案制的项目,出具确认书时,要分别审核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其他要审核的材料仍按900号文规定执行。 二、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权限 (一)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仍按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划分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责。即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三、其他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层层下放和违规出具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尤其是拆分项目、随意扩大鼓励条目的解释范围等。 …… (三)关于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其他要求,仍按900号文规定执行。 (四)对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出台前审批的项目仍按900号文规定执行。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依据名称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发改规划〔2003〕第90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六、其他 (一)本通知所指限额以上内资项目,是指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有关政策规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内资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内资项目。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和有关文件要求,所有限额以上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违规出具限额以上项目免税确认书。 (三)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限额以下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办理工作,由具有出具限额以下投资项目免税确认书资格的各单位参照本通知制定管理办法。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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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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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1、问 : 技术改造项目内资免税限额如何划分?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免税确认书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5000万元以上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到海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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