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事项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31019 | ||
实施层级: | 市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证书注销相关工作 | ||
执法职责: |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修改)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车用气瓶、非重复性充装气瓶和呼吸器用气瓶之外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自有或者托管气瓶的使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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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权限: |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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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使用登记及证书注销相关工作。 2、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委托,依法依规实施使用登记及证书注销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