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基本编码 | 370631699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4616W3370631699000 |
| 行政相对人 | 当事人 | 事项状态 | 在用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2777号(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0530-5267018 |
||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12315 |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0工作日 王荣华 知识产权保护科 知识产权保护科科长 知识产权保护科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 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审查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
| 无 | |
| 结果名称 | 无 |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 结果样本 |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2年8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议通过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是否收费:否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
|---|---|
| 地址 | |
| 电话 |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
|---|---|
| 地址 | |
| 电话 | |
暂无中介服务
1、无
无
指南分享
{{isscflag?'已收藏':'加入收藏'}}
办事指南打印
手机查看
指南分享

鲁公网安备:37172902371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