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头部
山东省菏泽市
X
对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行政检查 切换简洁版
对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行政检查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9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基本编码 370631711006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4616W3370631711006
行政相对人 企业 事项状态 在用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网办深度 信息发布
本事项支持 暂无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2777号(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0530-5699871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530-12315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对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行政检查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行政检查 90工作日 董瑾 信用监督管理科 科长 信用监督管理科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强制决定;6.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审查标准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法 合伙 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强制决定;6.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结果名称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强制决定;6.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行政法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根据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 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 公司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依据名称 公司法
发布号令(文号)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 合伙 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合伙 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暂无中介服务

1、无

指南分享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