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茧丝、麻类、毛绒纤维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茧丝、麻类、毛绒纤维的设备、工具的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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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
基本编码 | 370331015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4616W3370331015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0.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程序类型 | 暂无 | 行政强制事项分类 | 强制措施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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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98号(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 咨询电话:0530-5699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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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1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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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98号(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夏日制),下午14:00-17:30 (冬日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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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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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查封、扣押涉案财物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茧丝、麻类、毛绒纤维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茧丝、麻类、毛绒纤维的设备、工具的 30天 张成林 市场监管执法大队 科长 市场监管执法大队 同意或者不同意 审查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
送达方式 其他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部门规章】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依据名称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麻类纤维质量监督检查,以及根据涉嫌违法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麻类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法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2006年国务院令第 470 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三十八条:“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
【部门规章】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原质检总局 |
---|---|
依据名称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质检总局令第4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茧丝质量监督检查,以及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茧丝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部门规章】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依据名称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49 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4,《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十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根据涉嫌质量违法的证据或者举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毛绒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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