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销售无种畜禽合格证、家畜系谱、检疫合格证的种畜禽,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销售带病的种畜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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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销售无种畜禽合格证、家畜系谱、检疫合格证的种畜禽,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销售带病的种畜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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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
基本编码 | 370231152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4616W3370231152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9.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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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699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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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1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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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中华路98号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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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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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张成林 市场监管执法大队 科长 市场监管执法大队 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审查标准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展开】 -
审核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办案机构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三个工作日内 王军 执法支队 支队长 执法支队 同意或不同意 审查标准
审核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案件处理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展开】 -
决定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通知书 自立案30日,特殊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再延长30日。 张成林 市场监管执法大队 科长 市场监管执法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审查标准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法律】 《畜牧法》 《山东省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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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畜牧法》 《山东省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0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2016年2月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八条:“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五)销售无种畜禽合格证、家畜系谱、检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六)销售带病的种畜禽。”;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种畜禽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种畜禽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罚款。” |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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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从立案到做出处罚决定需要多少日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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