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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行为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行为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9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价格监督管理科
基本编码 370231113006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4616W3370231113006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版本 12.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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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张成林 市场监管执法大队 科长 市场监管执法大队 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审查标准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展开】
  • 审核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办案机构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三个工作日内 王军 执法支队 支队长 执法支队 同意或不同意

    审查标准

    审核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案件处理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展开】
  • 决定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通知书 自立案30日,特殊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再延长30日。 张成林 市场监管执法大队 科长 市场监管执法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审查标准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 送达方式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法律】 价格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价格法
发布号令(文号)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依据名称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2022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第二十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 (二)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 (三)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 (一)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 (二)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 (三)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国务院令第58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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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价格欺诈主要包括哪些?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主要禁止十三种价格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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