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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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
基本编码 | 370272020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4616W3370272020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7.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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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699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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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1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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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中华路98号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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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三十个工作日 张成林 市场监管执法大队 科长 市场监管执法大队 立案或不予立案 审查标准
存在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且属于本部门管辖 -
审查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拟做出的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 十个工作日 王军 执法支队 支队长 执法支队 同意处理意见、建议纠正、建议补充调查 审查标准
有管辖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
决定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十日 张成林 市场监管执法大队 科长 市场监管执法大队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确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或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 -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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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法律】 《药品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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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药品管理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百四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一百四十二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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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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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中介服务
1、医药代表在药品购销中给予对方回扣,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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