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批签发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等《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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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
基本编码 | 370272015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4616W3370272015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8.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罚款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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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699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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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1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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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中华路98号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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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办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三十个工作日 张成林 市场监管执法大队 科长 市场监管执法大队 立案或不予立案 审查标准
存在违反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且属于本部门管辖 -
审查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拟做出的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 十个工作日 王军 执法支队 支队长 执法支队 同意处理意见、建议纠正、建议补充调查 审查标准
有管辖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
决定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十日 张成林 市场监管执法大队 科长 市场监管执法大队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确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或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 -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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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部门规章】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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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百一十二条:“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的,按照《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进行处理。” |
【法律】 《疫苗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疫苗管理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批签发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二)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或者更改产品批号;(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四)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五)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等发生变更按照规定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六)更新疫苗说明书、标签按照规定应当经核准而未经核准。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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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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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封、扣押决定书中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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