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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次

    到现场次数

  • 18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应急管理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
基本编码 370225251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3066Q3370225251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1.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否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同级授权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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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线索核查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涉嫌存在安全生产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立案。 行政执法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 工作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 1.立案; 2.不予立案。

    审查标准

    1.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1)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属于本部门管辖; (4)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5)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展开】
  • 调查取证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行政执法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 工作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 形成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审查标准

    具有管辖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 决定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1.进行法制审核; 2.对于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 3.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4.作出决定。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行政执法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 工作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 执行与结案

    审查标准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展开】
  • 送达方式
       其他
结案
结果名称 结案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部门规章】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制定机关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依据名称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正)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和平路1281号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西路1999号
电话 0530-7355900

暂无中介服务

1、缴纳罚款的时间

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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