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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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应急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基本编码 | 370225229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3066Q3370225229000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事项版本 | 12.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同级委托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相关企业 |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 受理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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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788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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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5310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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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泰山路5001号 菏泽市应急管理局203室 受理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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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以事实为依据 5个工作日 行政执法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 工作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 立案完毕 审查标准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1)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属于本部门管辖; (4)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5)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展开】 -
告知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以事实为依据 3个工作日 行政执法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 工作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 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审查标准
具有管辖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
处罚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以事实为依据 15日 行政执法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 工作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 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 审查标准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展开】 -
送达方式
其他
| 结案 | |
| 结果名称 | 结案 |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 结果样本 | |
| 【行政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
是否收费:否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 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和平路1281号 |
| 电话 | 0530--5127118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1399号 |
| 电话 | 0530-5321021 |
暂无中介服务
1、缴纳罚款的时间
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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