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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定机构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鉴定机构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次

    到现场次数

  • 18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应急管理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基本编码 370225138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3066Q3370225138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0.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否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同级委托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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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以事实为依据 5个工作日 行政执法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 工作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 立案完毕

    审查标准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1)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属于本部门管辖; (4)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5)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展开】
  • 告知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以事实为依据 3个工作日 行政执法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 工作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 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审查标准

    具有管辖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 处罚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以事实为依据 15日 行政执法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 工作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 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

    审查标准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展开】
  • 送达方式
       其他
结案
结果名称 结案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部门规章】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依据名称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和平路1281号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1399号
电话 0530-5321021

暂无中介服务

1、缴纳罚款的时间

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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