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应急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应急管理局(受省应急厅委托实施) |
基本编码 | 00017010300003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3066Q3000170103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24.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王平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168030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专区111号窗口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是否公示 | 是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暂无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其他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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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区111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0-5168030 咨询邮箱地址:hzyjxzxkk@163.com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投诉建议123号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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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区111号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11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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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学历证明 |
其他; |
电子 |
0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电子证照库 |
必要 |
A4 | A4 | |||||||
(二) |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核申请表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2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内容真实、准确 | 内容真实、准确 | |||||
(三) | 身份证 |
其他; |
电子 |
0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电子证件库 |
必要 |
A4 | A4 | |||||||
(四) | 个人健康书面承诺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2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内容真实、准确 | 内容真实、准确 |
-
受理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5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审查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核查 10 审查标准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
审核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审查人员的审查结果进行核对 2 审查标准
对审查过程、审查结果进行审核 -
审批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经分管厅长审查签字 2 审查标准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
制证/发证 5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制作证件并发放 1 审查标准
根据审批意见,制作证书并送达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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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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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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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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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公布)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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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公布)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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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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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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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省政府令第35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委托实施的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第八十七项 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委托省级新区实施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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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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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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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特种作业人员由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准入管理。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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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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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1年1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告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第10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的实施部门是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公布)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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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公布)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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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省政府令第32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第五十六项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下放至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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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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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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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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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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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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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公布)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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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公布)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专门培训,持培训合格证明由本人或其所在企业向当地考核发证部门或者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考试申请。经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合格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新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公布)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公布)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全国范围内有效。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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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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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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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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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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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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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电话 | 0531-51781827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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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
电话 | 0531-81691000 |
暂无中介服务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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